无锡市《暂住证》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放弃后的心疼网络歌手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07 23:00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30624,实施日期:20030710,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二、申请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申领《暂住证》。在我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只须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未满16 周岁人员不申领暂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 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10日内申领暂住证。
  三、办理手续: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供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簿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四、受理单位: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
  五、有效期限:
  有效期3年。暂住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但必须到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核验并更新暂住证内容。
  六、收费规定:
  免收暂住证工本费。
  七、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或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经教育不改,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八、咨询投诉:
  咨询投诉部门: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咨询投诉电话:0510-822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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