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租赁机构与管理

来源:互联网 发布:买不起房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10 05:20
 
第九章 租赁机构与管理
 
一、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的类型
租赁机构指作为出租人从事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租赁机构依不同标准而有多种分类,如,按照租赁业务在其经营业务中的份额和比重来划有专营、主营、兼营租赁机构之分。
实际中较多采用的,是根据租赁机构的设立背景、即租赁机构的投资主体来划分。
根据租赁机构的设立背景即投资主体划分,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的类型有:
(1)金融机构型。包括可以从事租赁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美、英、日等国家,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们开展租赁业务的目的,是在业有的竞争优势基础上,寻求新的、满足客户需求的资金多元化投入方式。与其他投入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较小,对金融机构有巨大的吸引力。
(2)厂商机构型。主要是以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机构,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随着时间推移,其业务已不限于本厂产品。这类租赁机构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独立机构型。指那些既不附属于某个金融机构,也不附属于生产厂商的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独立的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业务联系色定位广泛。
上述三类机构,各有其经营上的优势,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背景、租赁市场发育程度和管理制度等的差异,构成比例不尽相同。
 
二、我国的租赁机构的类型及其特点
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构成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及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并随之而不断发展变化。
1981年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现代融资租赁在我国诞生的标志。
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主要有:
(1)金融机构型。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外商投资型。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主要是银行、企业和租赁公司,中方股东一般是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贸易公司。
(3)内资机构型。指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设立的租赁公司。这类公司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大部分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此外,在我国实际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还有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外生产厂商。
根据上述,我国租赁机构的特点是:
(1)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为主;
(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3)大部分内资租赁公司还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业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租赁物品残值得变卖及处理业务;
(12)经济咨询和担保;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