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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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审批事项:
开办煤矿企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审批条件: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2、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4、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5、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申请开办煤矿企业,根据开办煤矿规模和审批权限,对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或经省经贸委上报国务院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煤矿项目,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签署同意申请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对其进行文件资料审查,符合法规条件的,给予批准或上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合格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处室:
煤炭行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25-663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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