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措施

来源:互联网 发布:下载光影魔术手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10 15: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根据《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为深入贯彻“两高”发布的《意见》规定,解决我社科学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两高”发布的《意见》,全面落实《意见》规定,严禁在工作中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谋求利益。

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意见》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我社也将根据《意见》规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建设,加强员工和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认清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

要特别关注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的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对商业贿赂的手法上,要加强对员工和干部的教育,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意见》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针对商业贿赂手段越来越隐蔽的特点,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
  三、加强对重要部门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严格规范礼品、购物卡、旅游、会议等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劳务费、固定资产等各项支出的报销标准,并做好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干部经济工作纪律的考核,坚决查处干部行贿、受贿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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