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

来源:互联网 发布:php程序员主要职责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10 17:47
        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制度概述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我国逐步确立了建立在市场汇率基础上的、以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为特征的外汇管理框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具体而言,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形成了以下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1)坚持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2)严格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国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3)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4)不断完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5)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6)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由于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的是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外汇管理,所以本讲主要介绍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二、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一)贸易外汇管理原则一是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二是对贸易项下外汇支付不予限制,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三是实行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对银行付汇数据和进口报关到货数据的核对,审核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依据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

  与贸易外汇管理原则相适应,我国贸易外汇管理是以间接管理和事后检查监督管理为主,具体表现为实行银行结汇制、银行售付汇制、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银行结汇制度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外汇收入实施银行结汇制度,即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凡经商务部备案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原则上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

  (三)银行售付汇制度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外汇支出实施银行售付汇制度。

  1.售汇制度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从用汇单位角度来讲,售汇又称为购汇。我国的企业经常项目下产生的外汇需求,只要能够提供与支付手段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例如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单据和凭证,以及在有许可证管理或其他管理措施时要提交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等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证明文件),就可以从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2.付汇制度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在审核用汇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用汇单位或个人的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如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用汇单位或个人除提交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外,还必须符合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四)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含义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境内出口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按规定结汇给国家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这是一种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事后管理措施,可以监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2.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定格式,出口单位或个人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的凭证。它是出口收汇管理中最主要的一份单据,也是海关直接审核并签章的单据。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络上登记有电子底账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将长期有效。出口收汇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3.出口核销的办理出口单位或个人应凭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出口合同、商务部相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海关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受理报关,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手续。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里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位签发计算机打印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交单。待收汇后,企业可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含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各类款项(即进口付汇),均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的核销手续。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进口货款付出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这是以付汇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付汇真实性的其他证明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可以监督企业进口付汇后及时、足额地收到货物。

  外汇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的凭证进口付汇核销主要使用“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核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系指由国家外汇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或个人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进口付汇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企业凭“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3.进口付汇核销的办理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的币种、金额,将进口付汇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采取自动核销管理,即进口单位在外汇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履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到货报审义务,外汇局通过事后审核自动完成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外汇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为进口单位办理自动核销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进口单位付汇及商品到货的电子信息和纸质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进口付汇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管理学院 王春蕊

2005-3-11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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