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对公存款

来源:互联网 发布:c windows api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11 01:49

2.1     对公存款
2.1.1     帐户管理
2.1.1.1     存款帐户类型
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存款账户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

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

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入,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

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基金账户、大修理基金账户、社保基金账

户等,其存、取一般有严格的特定范围。
2.1.1.2     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一、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的基本规定
开立银行结算存款账户的基本规定有:⑴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⑵任何存款账户须由存款人本人使用,不得向

他人出租或出借。任何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存储,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开立账户

存入。对于单位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

业务,否则不予办理。⑶存款人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各种账户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非基

本存款账户不得违规支付现金。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须依据开户许可证办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开立存款帐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⑴企业法人;⑵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⑶管理财政预算

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⑷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⑸县级(含)以上军队、武

警单位;⑹外国驻华机构;⑺社会团体;⑻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⑼外地常设机构;⑽私营

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一般存款账户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⑴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⑵与基本存款账

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3,临时存款账户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⑴外地临时机构;⑵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4,专用存款账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⑴基本建设的资金;⑵更新改造的资金;⑶特定用途,需

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5,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⑴经营境外承包工程

、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⑵从事代理对

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⑶境内机构暂收暂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

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

道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⑷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

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⑸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⑹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

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⑺免税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

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

款;⑼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⑽外商投资企业在外

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下外汇;⑾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⑿

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⒀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⒁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

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6,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⑴境内机构借用的外

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⑵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⑶境内

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⑸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

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⑹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

股的外汇;⑻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向银行出具的文件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⑵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

批文;⑶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⑷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⑸驻地有权部

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⑹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协议;⑺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⑵基本存款账户的存

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⑵

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⑴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⑵国家有关文

件的规定。
此外,我行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要求申请人出具的文件有:国家技术监

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在国家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国税或地税编码。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

事务所开户,申请人须出具其从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通知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开户,应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批准证书》、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户还应出具其有进出口权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开立存款账户的办理手续
⑴审核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银行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向文件的颁

发部门核对其真实性。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必须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银行的,须复印后与原件一并交

银行审核。
⑵请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并进行审核。银行审核开户文件后,应请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

书一式二份,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银行经办人员应逐项审核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真实,

必要时应通过电话或出访证实;预留印鉴卡须审核所盖印鉴或签字是否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及法

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所盖印章或签字是否清晰。
⑶交领导审批。单位开户须经科以上领导审批。银行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出具的开户文件及开户申请书、

预留印鉴卡后,应即转交本部门领导审批开户。负责审批开户的领导要审核办理开户的手续是否完备,开

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各项内容是否齐全,相关内容是否与文件一致。审核后在

开户申请书上签注审批意见,加盖本网点公章。
⑷登录账户信息。银行开户须将账户信息登录在账户管理系统内。登录时应按系统管理要求逐项将客户号

、客户名称、客户简名、客户简名索引、客户类别、行业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号码、电子信

箱地址、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注册日期、证件有效期、人民币注册资本、外币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姓名

、注册国家代码、所有国家代码、客户国税号码、地税号码、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开户证件及证件

号码等详细准确录入。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须将账户信息同时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内向人民银行

报告。为方便管理,还应将开户简明情况登录在开销户登记簿上。
⑸在核算系统中开户。登录账户信息后,应在核算系统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开户时要特别注意选择正确的

计息标识。
⑹向结算部门发出通知。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及时通知结算部门。向结算部门发出通知时,应将存款

人的预留印鉴卡登记在交接登记簿上,由结算部门签收。
⑺建立开户档案。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开户申请书一份交存款人保存,一份归入开户档案;预留印鉴卡

一份交存款人保存,一份转交结算部门作审核支付凭证依据,一份归入开户档案;存款人出具的开户文件

须全部归入开户档案。开户档案按单位建立,存款人要求另立新户时,只需再次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

鉴卡,不必提供重复的开户文件。存款人有关信息变更时,应在管理系统内变更,同时变更档案内相关内

容。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管理

局申请,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向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通知书》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银行

开立单位外汇账户,除按上述方法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开户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外,还应审查申请人出具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或外汇账户备案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

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本行业务

公章。
2.1.1.3     结清银行存款账户
存款单位因地址迁移等原因需结清转移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公函。银行受理结清账户,应首先与单

位核对存款余额,请存款单位填制“结清银行账户申请书”,并填制一式两联的信汇或电汇凭证(此凭证在

账户结清前客户可不填写金额),交回剩余的结算票据、凭证。银行经办人员办理存款单位结清账户时,

应核对结清银行账户申请书所填账户余额是否与本行该账户余额相符,存款单位交回的结算票据、凭证是

否与结清账户申请书所填数额相符(审查无误后将交回的票据凭证剪角作废),存款单位所填信汇或电汇

凭证内容是否齐全,账号、户名、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将账户结清、计息,本息合计数额填

在信汇或电汇凭证的金额栏内,将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分别写在凭证的备注栏内,按存款人的要求将结清账

户的本息汇入指定的账户,存款单位公函、结清账户申请书、交回的空白票据及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卡一同

附于该账户结清凭证之后归档。上述手续办妥后,将账户关闭,通知账户管理部门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记载

该账户关闭日期。存款单位变更账户名称,须按结清旧户开立新户办理。
2.1.1.4     对长期未发生收付业务的账户处理方法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处理(在本行

有贷款未还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一年(计算方法同上)未发生收付活动、未通过外汇管理局年检,

且余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外币活期存款账户,亦应按上述方法办理。办理此种销户时,银行须打印该

账户的明细资料,由专人设登记簿保管,账户资金销户后在银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设专户列账,待达到

规定年限后收入银行营业外收入账户。此种销户的登记簿及原账户明细资料长期保存,原账户存款人要求

取款时,核对登记簿及其明细资料,经授权人授权后在银行应付及暂收款项专户或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付


2.1.1.5     对单位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发文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有: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审计机关(

包括军队审计机关)只能查询单位银行存款。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有: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扣划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的部门

有:人民法院、海关和税务机关。
2.1.2     预留印鉴管理
2.1.2.1     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方法
单位存款账户开立后,预留印鉴卡一份由管理账户部门归入开户档案保存,一份由管理账户部门经登记签

收后交结算部门专人管理。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应按有权接触原则办理,即管理及相关业务人员有权接触

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及借阅。结算部门对预留印鉴卡的管理情况须在《银行重要印章管理使用登记簿

》上登记,管理人员调离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负责预留印鉴的安全,使用时取出,用后锁在专用

柜中。存款单位将预留印鉴变更或结清账户,结算部门应将作废的预留印鉴卡附于业务传票后归档。
2.1.2.2     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办理手续
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其开户银行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填制一式三份的印鉴卡,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

日期、使用方法。银行接受存款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后,将一份印鉴卡交存款单位留存,一份装入开户档案

归档,一份经交接签收后交结算部门管理使用。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⑴“以旧换新”的原则。即:客户将全套原预留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并须与原预留印鉴核对相符,

方才具备变更印鉴的基本条件。
⑵凭执法机关出具“立案证明”的原则。假如客户确因印章被盗、意外损毁而无法提供原印鉴时,应由印章

持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取得该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材料(其中须写明印章丢失情况)后,可据以

连同本单位提交的文字申请,办理变更预留印鉴手续。
如遇客户因故为防范资金流失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由该客户向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执法机关提出保全诉

讼,经执法机关受理后,可凭其签发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办理冻结手续。
⑶“以旧换新”,应坚持送达次日以后启用的原则。客户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印鉴的新印鉴卡片时,除须按⑴

进行审查核对外,还须查看新印鉴卡片上的启用日期是否符合本原则。如果新印鉴卡片上注明的启用日期

为送达的当日或启用日在前,送达日在后,均不得受理。
新印鉴启用十日后,旧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后附于该单位业务凭证之后一同归档。
2.1.3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单位外币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

、半年、一年、二年五个档次。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单位外币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相当

于1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单位外币定期存款分为大小额,大小额的划分界限为:美圆300万、英镑200万、欧元340万、日圆30000万

、港币2300万、加元440万、瑞士法郎530万。
如在我不开有活期账户的单位,转存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时,无需提供“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

印件”等文件。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人民币应按存入的金额签发一张转账支票提交其开户行(用非本

行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存定期时,须通过票据交换收妥票款),外币应按存入的金额填制一份支付

凭证提交其开户行。银行收妥资金后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办理后应向存款单位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发生遗失银行不办理挂失,不补发,支取时可凭单位出具的

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办理。存款单位支取或结清其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其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

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外币定期存款支取或结清转入活期存款账户时,应转回原转

出帐户。支取或结清定期存款时,须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填写“中国银行单位取款凭条”,在

“支取方式”一栏加盖预留印鉴,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2.1.4         单位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人民币通知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

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外币只有七天通知存款一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

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为50万元,外币为5万美元,最低支取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存款人

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通知存款账户的设立、使用、撤消等遵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币七天通知存

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通知存款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

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的印鉴卡,也可另加其他约定取款方式,存入时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

约定书》,同时提交存款单位结算账户支票或外币取款凭条。银行审核无误并将资金收妥后为其开立通知

存款账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在证实书上打印“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

样。

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人民币10万元以上,留存余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否则

做一次性清户处理。支取时须填写支取通知书,并提前一天或七天送交银行,到达支取日次日不办理取款

手续该通知自动失效。取款通知送交的方式有:存款人到银行;存款人用传真通知;存款人向银行发信函

。无论采取哪一种通知方式,实际支取时均要填写正式通知书。未按规定存款人要求支取通知存款的,须

按其通知存款的种类扣除相应天数后计息。

通知存款支取时,存款人须填写支取通知单,按通知存款约定的时间通知银行,并应向银行出具打有“通

知存款”字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人民币证实书背面无须加盖“预留印鉴章”外币:并填写“中国

银行单位取款凭条”,在“支取方式”一栏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时银行对证实书打

印到期日、期限、利率等内容,注明“结清”后收回。如部分支取,则注明“部分支取”、“结清”字样及支取

金额后收回。部分支取后的留存金额高于最低起存额的,由客户办理续存手续,银行为其开具新证实书,

起息日为原开户日;余额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证实书遗失,存款人须出具公函,银行按双方约定

的支取方式办理。

2.1.5     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

入协定账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在存款行开有结算账

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确定结算账户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银企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

银行与企业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后为起开立结算账户(A户)和协定存款户(B户)。账户的设立、使用

、撤消等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协定存款的A户起存金额为10万元,超过起存金额部分以万元为单位转入协定存款户,结算账户资金不

足时,以万元为单位从协定账户转入。协定存款的A户为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B户资金不得对外支付

,A户、B户均不得透支。协定存款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清户,如遇特殊情况存款人须出具书面声明,银

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协定存款的合同期为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视自动延期一年,

银行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继续有效”字样继续使用。连续两年继续使用的协定存款,须与

企业续签《协定存款合同》。
2.1.6     存款计息管理
2.1.6.1     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法
人民币活期存款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利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

币活期利率计算,元以下辅币不计息。外币活期存款每一年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外币活期

存款计息日或结清日计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分为:一般客户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活期利率计算,金融机

构客户以中国银行总行特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可采用中国银行总行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单位外币以下辅币不计息。计息日即将利息记入存款户,次日将利息清单交存款人。
2.1.6.2     单位定期存款计息方式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

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存款单位需将其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须向银行出具

公函。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存款利率、原存款日计息,部分提前支取后的余额低于起

存金额的应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

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小额外汇定期存款的利率采用

资负部《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执行,大额外汇定期存款的利率参考资负部的利率表制定《营业部

外汇存贷款利率表》对外报价。小额单位定期存款可以自动转存,大额不可以。

2.1.6.3     人民币通知存款计息规定
人民币通知存款计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外币七天通知存款的一般单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

行,金融机构客户执行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应利率,大额外币七天通知存款可采用中国银行总行优惠利

率。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支取款项的利息计至支取日的前一天。
2.1.6.4     协定存款计息规定
协定存款的A户按计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按计息日或清户日人民银行批准的协

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一般存款户处

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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