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字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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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2001年3月23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签字示范法》共12条。内容包括: 1. 用范围。 第1条规定了《示范法》适用于商务活动过程中电子签字的使用,并不凌驾于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任何法律规则之上。 2. 定义。第2条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第2条同时给出了参与电子签字活动当事人(签字人、验证服务提供商和依赖方)的定义。“签字人”系指持有电子生成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行事的人;“验证服务提供商”系捐签发证书或可以提供与电子签字相关的其他服务的人;“依赖方”系指可以根据证书或电子签字行事的人。 3. 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第3条提出,《示范法》概不排斥、限制或剥夺可生成满足本法所述要求或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字的任何方法的法律效力。 4. 解释。第4条规定,在对《电子签字示范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在电子商务中促进其统一运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 5. 经由协议的改动。第5条规定,《示范法》可经由协议而加以删减或改变其效力。 6. 符合签字要求。第6条是《示范法》中的核心条款。它是建立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的基础之上,并为满足第7条中的可靠性检测提供指南。第6条阐述了符合电子签字的要求:凡法律规定要求有某人的签字时,如果根据各种情况,包括根据任何有关协议,使用电子签字既适合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也同样可靠,则对于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字要求。同时规定了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的条件: 7. 第6条的满足。 第7条规定,颁布国指定的任何主管个人、公共或私人机关或机构可确定哪些电子签字满足第6条的规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与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本条中的规定概不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8. 签字人的行为。 第8条规定,如签字生成数据可用来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则各签字人应当做到: 9. 验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第9条规定,如验证服务提供商为证明一个作为签字使用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字而提供服务,则该验证服务提供商应当做到: 10. 可信赖性。第10条规定,在确定验证服务提供商使用的任何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是否可信赖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信赖时,应当注意下列因素: (1)财力和人力资源,包括是否存在资产; 11. 依赖方的行为。第11条规定了依赖方对其未能做到如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 12. 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第1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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