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业务基础

来源:互联网 发布:游戏编程只会算法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6/08 01:20

1、网友:做市对新三板市场而言有何利好?

   证监会发布:做市业务是中国境内股票市场的一项全新尝试,也是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做市业务的实施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丰富市场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挂牌公司而言,做市业务将促进挂牌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估值定价体系的形成,通过做市转让,企业能进一步分散股权、提升公众化程度,增强市场流动性,畅通投融资渠道。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做市业务将开启全新的业务模式,促使券商在推荐业务中更加注重从投资者的视角去谨慎推荐企业,更加注重通过整合业务链条,形成与企业共同成长的良性合作关系。对市场整体而言,做市业务有利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夯实市场化运行机制,理顺业务逻辑,提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首批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43家挂牌公司中,有两家公司2013年度的净利润为负。这一方面反映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制度的包容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在形成有别于交易所市场的全新市场估值方式和投资选股方式。

 

   2、网友:如何看待近期的市场运行情况?

   证监会发布:自8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实施以来,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各项业务操作顺畅有序,运行效果基本符合预期。需要说明的是,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和多种因素相关,除交易制度以外,还包括挂牌公司股份的分散程度、市场可流通股份的总量、投资者结构、投资者的交投意愿等。就目前而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市场流动性改善的程度仍需要参与各方的共同推动,其效应也还需要实践的持续检验。从长远看,我们对做市改善市场运行质量有信心。

 

   3、网友:请问到今年年底,新三板做市股票预计将到达多少只? 

   证监会发布:8月25日,首批参与做市的挂牌公司股票有43只。9月1日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恢复协议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做市商加入做市等各项业务的常态化办理。截至目前,共有82家挂牌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这些公司将陆续加入做市行列。

 

   4、网友 :请问做市商须具备哪些条件?

   证监会发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是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是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是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网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怎么审查?审查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证监会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始终坚持市场化理念和自律管理特色,强化对主办券商的过程监管与行为监管,重视主办券商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为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本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制订了一整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做市业务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着重对证券公司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力求做到标准透明、流程清晰。只要证券公司业务备案申请文件齐备,能够证明自身在机构、人员、制度、技术系统等方面已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从事做市业务的能力,即可获得做市业务备案。

   审查周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做市业务备案函。

 

   6、网友:做市商要参与做市,除了取得备案资格外,还需要有哪些准备? 

   证监会发布:除取得备案资格,持有一定数量的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挂牌公司初始库存股,是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的前提和必备条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综合考虑挂牌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本的特征,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其他情形下加入的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规定了做市商须取得一定数量的初始库存股,且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做出规定,对做市商在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规定。

 

   7、网友:请问挂牌公司如何参与股票做市业务? 

   证监会发布: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首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需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因此,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至少应找到2家愿意为其股票做市的做市商。其次,在初步确定做市商后,挂牌公司应与做市商协商,就初始库存股票的获取方式、转让或发行价格与数量等达成一致并实际完成转让或发行。最后,挂牌公司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8、网友 :做市商如不想再为某挂牌公司做市,有何限制?

   证监会发布:为避免因交易方式的频繁转换给市场交易带来的不连贯与价格冲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9、网友:做市转让方式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范做市股票被过度炒作? 

   证监会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尽量防止做市股票被操纵或被过度炒作的现象发生。

 

   10、网友 :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范做市股票的过度炒作?

   证监会发布: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要求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至少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通过做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首先,做市商的报价均为确定性报价,且做市商在任一时点只能有一组买卖报价,做市商新的报价提交后,前次报价自动撤销,杜绝了做市商利用多组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可能。其次,实行集中撮合机制,投资者委托到价的,由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将投资者委托与做市商报价进行撮合成交,杜绝了做市商不按照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的情形。第三,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上,规定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的报价为准,尽可能增加普通投资者价格改善机会,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第四,要求做市商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以便有效对做市商库存股、交易申报行为及时进行监控。第五,明确要求做市商报价为买卖双向报价,报价价差不得超过5%,同时对做市商报价更新义务、报价时长等提出量化指标要求,以促使做市商发挥流动性提供者功能。

 

   11、网友:市场监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制定了哪些措施防范过度炒作? 

   证监会发布:市场监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实施了《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进一步明确对做市商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明确做市商报价(超过30%)或股票成交价格(超过20%)变动幅度较大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明确股票短期内大幅上涨(连续3个转让日累计涨幅超过50%)的,构成异常波动,相关挂牌公司应当发布异常波动公告。与此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不断强化市场监察。一方面,建立功能完善的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做市商报价及其库存变动情况,对做市商报价义务履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配备专门人员,对做市商报价成交数据进行定期核查,通过数据对比、挖掘及时发现做市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串通报价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2、网友:请问在自律监管方面,对于防范过度炒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哪些安排? 

   证监会发布:自律监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做市业务开展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职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逐步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以加强对做市商的自律管理。

 

   13、网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竞价交易方式将如何考虑?

   证监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行实施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实施协议和做市两种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市场积累和技术准备。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就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进行研究,并对相关技术安排进行积极准备。

 

   14、网友:听说做市商模式下可以实现T加0,是真的吗? 

   证监会发布:T+0仅限于做市商的做市交易。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和价格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市场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做市商达成的,如果做市商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将增加做市商的库存压力,限制其做市规模,最终限制投资者股票的流动性。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该段时间主要目的是供做市商调剂库存,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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